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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宜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为宜学院基金会。英文译名为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Yichun University,缩写为YCU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宜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宜春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春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场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学府路576号,宜春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316室。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三)支持宜春学院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四)扶植宜春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五)支持宜春学院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六)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七)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八)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九)资助有利于学校教育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学校、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学校、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秘书处提出议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提名或学校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学校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理事和监事不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0周岁以内,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现职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向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执行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在资助范围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受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监督,并执行基金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宜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8年10月19日宜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